本課程以教師講述、由參與課程同學發問或討論、經由學期中與學期末共兩次測驗評量成績為基準。本課程承接107-1學期的稅捐法導論,講述重點在財稅憲法第二章(中央與地方財稅劃分、地方稅與地方自治稅捐)、稅捐債務法(稅捐法律關係、稅捐債權請求權類型與構成要件)、稅捐稽徵法(核課、徵收、執行與事實調查)、稅捐處罰法(行為罰、漏稅罰與逃漏稅捐罪)、稅捐救濟法(復查與更正、訴願、行政訴訟)等。